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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8條

專門委員、秘書、專員、技正、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約聘 (僱) 等人員,各承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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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