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 第4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第4條

第一組掌理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法規及制度、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風 險管理政策、兩岸金融往來法制等事項,並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銀行法及其相關子法之擬訂、解釋。 (二) 銀行業公司治理制度規劃。 (三) 兩岸金融往來法制之研擬。 (四) 動產擔保交易法及票據法之擬訂及解釋。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相關子法之擬訂、解釋。 (二)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制度規劃。 (三) 金融機構合併法之擬訂、解釋。 (四) 洗錢防制法授權規定及相關配合事項。 (五) 金融法規編輯及出版。 (六)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 (二)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適足性管理規範。 (三)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市場揭露規範。 (四)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會計規範。 (五)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監理表報之規劃。 (六) 上級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