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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7條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非存款債務,有提供財產設定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 擔保該債務,經依本辦法委聘之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專業鑑價公司評 估可完全受償者,得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合併辦理標售、比價或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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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