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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其他短期票券及上市公 司股票。 前項有關上市公司股票之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之百分之五,並 視可動用資金狀況,在不影響投資及融資業務下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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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