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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 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會議紀錄按期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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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