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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委員會議規則 第11條

本會主任秘書、專任研究委員、各處、室主管及青年職業訓練中心主任, 應列席委員會議。委員會議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專案報告,並備詢。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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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