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7條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7條

本會各級人員對主管及承辦事項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一般業務之處理錯誤及不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如屬重要業務,各 級主管及核稿人員均應酌情連帶負責。 二、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據及證明文件之審核有錯 誤者,由承辦人及初核人員負責。 三、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審核 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條文、例案及行文手續上錯誤,由承辦人員及各處室核稿主 管負責。 五、文件用語錯誤或不當者,由核稿人員負責。 六、文件收發、繕校、監印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 負連帶責任。 七、款項物品收發之錯誤,由經手人負責,案情重大者,其主管應負監督 不周之責任。 八、無正當理由積壓案件而致延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主管負監督不 周之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