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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體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推動體育運動貢獻卓著,有具體事實。 二、捐資興設運動設施或捐助辦理重要體育運動貢獻卓著,有具體事實。 三、辦理重要體育運動貢獻卓著,有具體事實。 四、外國人士協助我國推動國際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 五、其他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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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