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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相關之機關、學校、體育團 體或體育財團法人推薦,經本會審查通過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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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