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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8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記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或錯誤 ,得於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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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