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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3條

本會設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及委員 均應出席,主任秘書、參事及各單位主管列席會議。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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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