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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監察委員推選辦法 第1條

行署監察委員,由各監察區內各省市監察委員推五人至七人為候選人,提經監察院會議投票推選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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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