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署監察委員推選辦法 › 第4條

行署監察委員推選辦法 第4條

行署監察委員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每一任期內行署監察委員離職時,由得票次多數之監察委員遞補之,其任務至本任期終了時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行署監察委員推選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