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 第5條

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第5條

申請禁止或限制建築時,應依使用之天線大小、高度、方向、傳播距離 頻率及計算出所需無阻礙地帶禁止或限制建築之地區,繪製五萬分之一地 形圖十五份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 通知當地政府公告實施。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