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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 第4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4條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其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二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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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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