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 第4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第4條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其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應依附表二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佐證資料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