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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地球電臺(以下簡稱地球電臺):指在地球上與衛星間做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接收、處理、發射之電信設備。 二、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之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 三、壓縮技術:指將節目信號經轉換、處理過程,以減少所需資訊量,使傳送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 四、鎖碼: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利用信號處理技術,將特定頻道之影像及聲音以無法正常收視、收聽方式播出,需經特殊解碼程序始得收視、收聽節目之技術。 五、上鏈:指地球電臺發射至衛星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 六、下鏈:指衛星發射至地球電臺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 七、工程主管:綜理地球電臺全盤工程技術事項,並負責及監督地球電臺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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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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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