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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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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第3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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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