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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規範衛星廣播電視購物頻道業者於節目中插播廣告或購物資訊時,應遵守的字幕顯示相關規定,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及資訊透明。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10-04・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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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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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插播式字幕之播送以不干擾收視為原則,其播送位置及播送方式應考量觀眾收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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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購物頻道應於螢幕下方以插播式字幕播送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並以清楚、明顯及可資辨識方式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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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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