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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規範了衛生福利統計資料的申請、使用、收費等事項,目的是為了有效管理與提供統計資料服務,同時訂定收費標準以確保服務的可行性與永續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7-03・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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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以下簡稱資料)臨場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十元,申請之資料檔數量達十二個以上,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四十元;抽樣檔及主題資料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二百十元計,申請之資料檔數量達十二個以上,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二百四十元計。調查檔每一年度以二十欄位計。 二、設備使用費: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八百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申請夜間執行者每日收取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四人時收取新臺幣九千元,未滿四人時者,以四人時計。 四、攜入資料加密費:依特殊案件攜入資料總量,以十億位元組(Giga Byte,以下簡稱GB)為計量單位,依據級距核計費用,資料量不足一GB者收費新臺幣五千五百元,一GB至不足十GB者收費新臺幣一萬一千元,十GB至不足一百G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二千元,一百GB至不足五百GB者收費新臺幣三萬三千元,五百G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五萬五千元,且超過五百GB部分,每五百GB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五、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須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以兆位元組(Tera Byte,以下簡稱TB)為計量單位,依據級距核計費用,每半年資料量不足一TB者收費新臺幣六千元,一TB至不足二TB者收費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二TB至不足五T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五T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且超過五TB部分,每五TB增加新臺幣二萬元。 六、資料傳輸檢核費:透過傳輸平臺提供資料者,每次檢核資料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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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非臨場使用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五百M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費用不包含電子媒體,且資料量核計依每年每檔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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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提供資料檔之機關(構),使用其所提供之資料檔,得免予收取第二條第一款之費用。但使用非該機關(構)所提供之資料檔,仍需依第二條規定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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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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