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衛生福利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或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給與,應於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於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之管理規範,訂定支給項目、對象、基準、個人給與之上限及其他條件,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前項法人依其業務特性,由本部設定具體財務績效指標予以評核者,得依其績效表現,每人每年最高提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總獎金提撥上限;未達績效目標者,按達成比率,計算提撥上限。 前項具體財務績效指標,不包括基於法律規定或政策原因而取得之收入。 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不得支領退休金或離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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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