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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公設衛福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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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