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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公設衛福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該年度績效目標,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本部;於年度工作終了後,自行辦理該年度之績效評估,製作評估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度四月十五日前陳報本部備查。 前項績效目標及評估報告格式,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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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