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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公設衛福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董事、監察人兼職費支給基準時,應參照行政院所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相關規定、實際運作情形及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因素為之,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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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