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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國民營養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生育健康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國民健康監測與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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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