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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3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一百十年六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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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