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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以非科技預算資助或自行進行計畫所產生之科技研發成果者,其歸屬、管理及運用,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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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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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