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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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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第4條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5條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二、食品藥物管…第6條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第7條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第8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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