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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實(食)物銀行補助辦法 第3條

符合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資格者,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五百元,發給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至十二月。 符合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資格之一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發給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至十二月。 同時符合前條二款以上資格者,應從優擇一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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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