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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實(食)物銀行補助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轄內實(食)物銀行及經濟不利處境者食物(材)需求,認有增加提供物資品項及協助弱勢民眾之必要,得研提計畫向本部申請實(食)物銀行冷藏或冷凍設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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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