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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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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3條
異地補償面積在零點二公頃以下,經評估不影響重要濕地內保育標的生物之棲息、水資源系統及面積完整性者,得同意繳納代金;其金額計算公式為重要濕地損失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土地購置成本、每單位濕地復育與經營管理成本及每單位重要濕地損失之生態經濟價值之加總(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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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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