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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3條

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獎勵被告之方式如下: 一、公開表揚:由看守所長官於適當場合為之。 二、發給獎狀:發給記載獎勵行為內容之獎狀。 三、增加接見次數:合併或個別增加一次至三次。 四、給與適當之獎金或獎品:一般性獎金,每人每次最高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參加比賽之獎金,依相關比賽規定給與之。給與具正面、勵志或鼓勵性質之獎品。 五、其他特別獎勵:被告入所後最近六個月內無懲罰紀錄者,得給予與眷屬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勵。但經禁止接見通信者,不予特別獎勵。 前項獎勵基準如附表。 給予第一項第五款特別獎勵,看守所應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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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