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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 第2條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2條
依本條例
第九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自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原投保單位應為其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前項原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能辦理繼續加保時,繼續加保者得以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申請辦理繼續加保手續,或逕向保險人申請繼續加保: 一、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其他原因結束營業。 二、與繼續加保者有勞資爭議。 三、遷址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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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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