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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12條

各級補習學校應於學年或學期開學後,將全校組織概況,新生或異動生名 冊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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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