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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 第5條
補習教育規程 第5條
各級補習學校係屬附設者,其教務、訓導及總務等工作,得由原屬學校、 機構或機構之人員兼任辦理之。 附設補習學校校長如係兼任者,得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校專任教師兼任 ,受校長之指揮、監督,負責校務之推展。 附設補習學校之教職員資格、俸給及保障等,準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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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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