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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20條

調解小組應就前條作成之建議調解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 雙方當事人應於七日內決定是否接受建議調解結果,並以書面通知調解小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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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