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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裝運前檢驗,指檢驗機構對輸出至進口國之貨品執行關於品質、數量、價格或關稅稅則分類等之一切查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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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