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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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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登記辦法 第4條
製版權登記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設立年、月、日、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姓名、地址。如係法人者,其名稱、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三、製版物名稱。 四、製版類別。 五、被製版之原著作名稱及原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六、製版人姓名或名稱及其國籍。 七、製版完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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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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