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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15條

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投資計畫,經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展延者,其依 第九條規定申請完成證明時,投資計畫實際投資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 元者,核發完成證明機關應不予核發完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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