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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業者應定期清查所保有之消費者個人資料檔案與筆數,界定本計畫之適用範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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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