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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7條

辦理藥品相關證明書及備查函申請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製售(銷售)證明書,新臺幣二千元。 二、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西藥運銷許可證明文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臨床試驗、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相關試驗之備查函證明,新臺幣二千元。 五、藥物製造許可、西藥運銷許可、核備函及認可函遺失補發,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證明書及備查函之申請,每件以一式三份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製售(銷售)證明書之申請,每件以一許可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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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