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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15條

第 四 章 附則
已經決定建設要塞、堡壘之地區,在未建設之前,亦得公告適用本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6條本法所禁止及限制事項,國防部得斟酌情形,就某區域內解除或緩行其全部或一部。但應於顯著地點公告…第17條戰時要塞司令按情勢之必要,得於要塞地帶內勒令除去建築、堆積、種植諸物。第18條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第19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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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