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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教育實施辦法 第19條

各社教機構及各級學校應將實施視聽教育情形列入年度報告內,報請或層 轉本部備查,並列為考核項目之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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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