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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導所屬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辦理視聽教育工作。 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應指定專人管理有關視聽教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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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