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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教育實施辦法 第7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分區選擇適當場所設置視聽教育站,以供民眾收 聽教育廣播及收視教育電視,教育電影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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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