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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教育實施辦法 第9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等社會教育機構,為配合推行視聽教育 應就其需要情形,置備各種視聽教育器材,俾隨時對一般民眾施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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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