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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之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 咖啡茶室業 (以下簡稱各該營利事業) 其定義如下: 一、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二、理髮業: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觀光理髮或 視聽理容之營利事業。 三、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四、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五、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六、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 營利事業。 七、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 事業。 八、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 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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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