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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理療按摩係指應用按摩手技或其輔助工具,為 患者舒緩病痛維護健康之按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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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