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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戶政事務所依第二條各款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所使用機具,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配置並列冊管制。 親等關聯作業使用者身分,依業務性質分為管控稽核人員、查詢人員及資料維護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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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