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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二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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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