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 第4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第4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其實施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建築、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主管機關劃定公告後,依相關法令落實於該管土地使用計畫中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